滬教委人〔2011〕26號
附件:
“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推進上海高校內涵建設工程🙎🏻♀️,進一步完善上海高校的青年教師培養製度✨,中共上海市教育衛生工作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決定設立“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
第二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是市教衛黨委和市教委設立的專項青年教師培養和資助計劃🚴♀️,主要幫助新進高校的青年教師開展教學和科研啟動工作。
第三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每年申報、選拔一次🐅。
第四條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人事處負責組織和實施“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日常工作🚶♂️➡️✹。
第二章培養資助的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主要資助初進本市高校工作不滿兩年👨🏻🦽,任講師及以下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未獨立承擔過教學科研項目的在職青年教師。
第六條本計劃選拔條件如下🀄️: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道德,立足本職工作☂️,事業心強🫰🏽,有奉獻精神,治學嚴謹👨🦼,為人師表。
2.具有發展潛力,有投身教學、科研誌向,能勝任並完成規定的本學科課程教學,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
4.申報當年不超過35周歲(以申報當年12月31日為準)的一線教師。
已入選其他更高等級人才計劃並獲得資助的教師不再列入本計劃。
第三章申報與選拔
第七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每年5月上旬在上海教衛人才網(www.shjwrc.gov.cn)發布當年申報、選拔的通知和具體要求。
第八條本計劃采取項目資助方式🪮,共分為教學和科研兩大類🙋🏽,並針對不同類別製定考核評價體系🙈。青年教師根據自己崗位和發展需要,選擇申報其中一類。
第九條個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青年教師本人向所在万事提出申請🧑🏽✈️🧑🧒🧒,由所在万事推薦。申請人填寫《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申請書》,提交万事人事部門。
第十條万事評選、審核🤽🏻。万事人事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結合本校青年教師培養計劃進行遴選🤛🏽。万事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實現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和基本條件的保證等簽署意見🤶🏿,報送市教委🐘。
第十一條市教委組織相關專家對万事報送材料進行評審,結合當年申報人數和資助經費總額進行統籌,由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審定後,每年10月公布入選名單💂💺。
第四章培養資助措施
第十二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實行“導師製”。各高校要為入選的培養對象選派一位思德高尚、業務精湛的專職指導教師,輔導入選教師在培養期間開展教學🔡、科研工作𓀂。
第十三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 培養期為2年,給予入選者一次性資助經費2至5萬元(其中🚟:專職導師指導費5000元)🥎。鼓勵万事給予相應配套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教育部部屬高校入選者的資助經費由所在高校從“985工程”建設經費🧎➡️、“211工程”建設經費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配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委托市科教黨校有計劃地安排培養對象開展培訓。
第十六條對出色完成本計劃並經評估檢查獲得優秀的青年教師和在教學🏄🏽♂️、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高校青年教師👨👧👦,將列入市教衛黨委、市教委設立的“上海高校優秀青年教師”榮譽稱號的評選範圍。
第五章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入選者所在万事應加強日常管理工作🤾🏻♀️。明確培養目標任務,製定培養計劃及實施項目的方案🧖♂️,落實選派專職導師,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機製,支持培養對象開展教學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條培養對象所在高校應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對資助經費單獨建帳,由獲資助者支配🦻🏻,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教育科研方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九條培養期滿後,培養對象應認真填寫《上海高校青年教師培養資助計劃總結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万事應組織有關專家對培養對象進行考核,專家考核意見和結果、《總結報告》等經万事審核後報市教委備核🖖🏿。
第二十條對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或調離万事教學🪩、科研崗位🥋,或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觸犯法律的培養對象,所在万事應及時向市教委提交書面報告,由市教委決定中止培養或撤銷資助🧔🏻♀️。
第二十一條市教衛黨委、市教委將委托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對万事開展的結題評審工作進行各種形式的檢查和評估,並對培養對象的發展和進步情況以及万事對本“計劃”重視和支持程度🦹🏿♀️🧑🏿⚖️,進行跟蹤調查和績效評價。檢查評估的結果市教委將作為第二年下達資助名額的參考。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2005年頒布的《“上海高校選拔選拔優秀青年教師科研專項基金”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